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庭上态度嚣张!被害人家属:最大希望是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给七条人命一个交代……
都市快报讯 据江西省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执行死刑)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当事人的部分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旁听了宣判。
今天(11月30日)上午9:30分,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劳荣枝,1974年生人,原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
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跟随其当时的男友法子英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绑架、抢劫、杀人案件。
1999年,法子英在合肥被抓获,并于1999年11月1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逃亡近20年后,劳荣枝于2019年12月在福建厦门落网,同年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21日、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2年8月,劳荣枝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多日。劳荣枝庭审现场称“我是傻白甜”,并称自己罪不至死,希望尽早回归社会。
受害人家属则公开呼吁,希望法院维持一审的死刑宣判,给7位受害者一个交代。
今天上午,劳荣枝案再次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害人小木匠陆某的小女儿小陆告诉橙柿互动,“我们希望江西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给我们受害人家庭公平公正的结果,也是给7条人命一个交代。
这次庭审原本有准备过去,但是因为疫情封控的原因无法成行,但是会一直关注案情的进展。”
三个多月前开庭审理时,小陆妈妈朱大红在保洁工作中摔成骨折了,没有去参加这次庭审。
小陆当时告诉橙柿互动,在父亲被残害的那一年,小陆才两岁大,她说自己已经记不清父亲的模样,这个家的顶梁柱换成了母亲朱大红。
“我们一家人的最大希望,就是希望二审能够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二审结果牵动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夏文忠认为,劳荣枝案二审的结果,不仅事关其个人生死,也牵动着受害人家属与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如何重现20年前的犯罪现场,还原事实真相,或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现结合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情况,就几个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发表看法——
劳荣枝真是“被害人吗?
她在法律上能否构成胁从犯?
什么是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的控制或胁迫,逼不得已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其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不仅能逃一死,或许还能回到自由身。
要证明是胁从犯,首先要有主观上的被动性,即自身不希望或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次要有被胁迫的客观危险性,在实施犯罪时应当遭受到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威胁,其不得不在两难间配合犯罪分子;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及时制止后,将来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要注意,被迫参与,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也不宜定位胁从犯。
或是知道这一点,劳荣枝到案后将所有的罪责都推给了法子英,将自己塑造为一位善良之人,劳荣枝甚至在一审庭审中表示“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
二审检察官说“劳荣枝把自己想象成一个被害人,恕无法共情。”
确实,劳荣枝想塑造自己胁从犯的身份,或许要先回答下述问题:
1、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否为情侣?
为什么在法子英被捕后,劳荣枝离开租住处时,还给法子英留下了“亲爱的我走了,爱你”的字条。
在温州案件中,劳荣枝关心的是“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劳荣枝真的认为自己是被胁迫之人或受害人吗?
2、幸存的被害人回忆称“整个绑架抢劫过程中,劳、法配合默契,全程没有交流……劳荣枝拿刀架着刘X肚子上,让刘X别动,动就杀了他。”
劳荣枝还称被害人是“猴子”,其真的存有一丝悲悯之心?
3、每一次作案后,劳荣枝与法子英一起花天酒地,享受着不义之财带来的愉悦,其内心真的背负着内疚,时刻想着逃离吗?
4、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有那么多次报警或者离开法子英的机会,其为何选择继续与法子英亡命天涯?南昌案的三条人命就足以将法子英送上“断头台”了,其还用担心法子英威胁其家人的生命安全?
5、劳荣枝在庭上表示除南昌和温州案是被动配合,后边两起案件都是主动配合的,是否意味着自己在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6、法子英伏法后,劳荣枝为何没有选择自首,而是潜逃二十年,过着让人包养的优裕生活,还有闲暇时光遛狗弹琴?其内心真的有悔过吗?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能否构成从犯?
是否要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网友认为,法子英出身黑社会,有暴力犯罪前科,其主导犯罪可能性较大,而劳荣枝身材娇小、柔弱,不太可能主导犯罪。
如前文所述,劳荣枝难以构成胁从犯,虽然劳荣枝声称是法子英在主导犯罪,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也无法区分主、从犯。
常州案中,劳荣枝不仅色诱刘X进入租住处,还对刘X进行了捆绑、恐吓等动作;
南昌案,法院认为在熊X义到达劳荣枝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义,劳荣枝实施了对熊X义捆绑的行为;
温州案,劳荣枝供述内容提到,法子英用刀胁迫梁X,她将梁X捆绑起来。刘X来时也是她开的门并把刘X带到卧室,法子英用刀架在了刘X的脖子上,她把刘X捆绑;
合肥案,法子英在供述中多次提到,他2次出门去找殷X妻子要钱时,均交代劳荣枝,如果他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回到出租屋,劳荣枝就把笼内的殷X杀掉。
由此可见法子英出门前殷X并未死亡,法子英因殷X妻子报案而被抓获,其不可能返回租住处动手杀害受害人殷X。
因此,案发后拧动老虎钳的人很有可能就是劳荣枝。
劳荣枝供述的内容也称,她和法子英一直都是“合作”的,只是分工不同,实施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从上述案件的具体细节来看,恐怕劳荣枝并非简单地辅助法子英犯罪,其与法子英在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同等地位、作用相当,系分工合作关系,且在犯罪后,共同占有、使用犯罪所得,应当对全案负同等作用的刑事责任。
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有些犯罪行为看起来差不多,但有的认定抢劫罪一罪,有的认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
二审辩方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劳荣枝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也无客观证据证明劳荣枝知道有其他人死亡,法子英的杀人行为属“行为过限”,即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劳荣枝只应对共同抢劫承担责任。
是否属于“行为过限”,一个重要的点在于劳荣枝能否预见到双方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虽然劳荣枝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如果劳荣枝完全能预见到杀人行为的实施,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或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就不能认定法子英的杀人行为属于“行为过限”。
尤其是,二审检察官还举例称,在“合肥绑架杀人案”中,劳荣枝知道购买冰箱的目的是藏尸,她还是买了。
可见,劳荣枝不仅与法子英有故意杀人的合意,还积极配合其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其应当对故意杀人行为负责。
那么,为什么有的行为看起来较为相似,但是有的行为只认定抢劫罪一罪,有的认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
在之前办理的类似案件中,夏文忠律师查阅了上千个司法案例,他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在劫取财物后,担心行为暴露,为隐瞒犯罪事实,又故意杀害被害人,则另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对于南昌案中熊X义的死亡结果,一审判决称“劳荣枝打电话将熊X义诱骗至其租住处。
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熊X义,与劳荣枝共同将熊X义手脚捆绑,从熊X义身上抢走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房门钥匙,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
其间,法子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
可见,法子英和劳荣枝的抢劫行为与熊X义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因此,该行为最终被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对于南昌案中张甲和熊X璇的死亡结果,一审判决称“法子英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X义妻子张甲进行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金银首饰……等财物。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熊X义女儿熊X璇勒死。”
因此,法子英是在劫取钱财后才勒死二被害人,此时抢劫已经呈现终局形态,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本案在缺失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定罪?
本案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作案工具相关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那么法院还能否据此定罪?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因此,本案即便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杀人,只要间接证据符合前述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亦能够将劳荣枝定罪。
一审判决据此释明,“由于时间久远,对于原物已经灭失等情况,侦查机关均做了合理的解释说明,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劳荣枝应对七名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本案二审庭审中,辩方提出一审存在多项程序违法:
第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由三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之规定,这一点确实有值得争论之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没有规定任何重大案件都必须由七人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判。
其次,本案辩护人所依据的《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确实规定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然后,《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夏文忠律师认为,二审检察官不应当反驳称本案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些强词夺理),而应称新《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修改,晚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的《人民陪审员法》,根据上述《立法法》之规定,应当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然,辩护人也可辩称《人民陪审员法》属于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一审法院无权主动增加公诉机关未公诉罪名。
辩护人具体表示,在南昌、温州两起案件中,公诉机关仅指控劳荣枝犯抢劫罪,未起诉劳荣枝故意杀人。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未公诉的罪名,法院不能定罪处罚。
夏文忠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行为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纠正。对同样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仅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以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变更罪名。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此外,二审辩护人还提出了一审由检察官助理出示证据、对证据发表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一审剥夺了劳荣枝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回避权利等问题。
二审检察官则表示,本案一审中,检察官助理只做了播放、宣读PPT等辅助性工作,举证、发表意见均由检察官进行,庭审全程有录音录像;一审时,劳荣枝及辩护人均表示不需要申请回避,庭前会议时也已告知法官助理名单,且法官助理对案件不起决定性作用;该案的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南昌,也由南昌立案并通缉,应由南昌管辖。
夏文忠律师认为,本案的程序问题确实存在有争议之处,但大多系可以补正的瑕疵问题,不属于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理由。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程潇龙